《江苏省种子条例》已于2003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,并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。2004年元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、省农林厅就《条例》的宣传贯彻召开了新闻发布会。省有关部门、新闻部门和各市农林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锦火斤、省政府副秘书长吴沛良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。
2000年12月1日《种子法》的施行以来,我省各级政府和农业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《种子法》的要求,积极履行职责,取得了明显的成效,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。为规范种子市场秩序,省人大制定了《江苏省种子条例》。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,适应了我省种业发展的新形势,是我省依法治农的又一重要举措,对于保障种子产业健康发展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、促进农业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。
《江苏省种子条例》以全面把握《种子法》的立法宗旨为基础,总结了我省种子工作的成功经验,吸收了我省近年来种子管理的新理念、新经验,体现了新时期的治种思路和种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,在一些制度上进行了细化和创新,具有明显的江苏特色,如规定种质资源保护制度,确立品种淘汰和推荐制度,明确种子质量管理要求,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,保证农民知情权,明确种子纠纷处理机制及赔偿规定,要求政府部门管理与服务、权力与责任统一,并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和细化。《条例》内容完善、要求明确、重点突出,符合我省实际,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
会上,洪锦火斤副主任、吴沛良副秘书长分别对《江苏省种子条例》的学习宣传贯彻提出了明确要求,省农林厅副厅长王春喜就农林行政部门贯彻实施《条例》提出了具体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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